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对比


【资料图】

拓展:山西补充养老保险

相关对象的认定和激励约束措施

(一)相关对象认定。对2020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00元以下(超过2020年国家脱贫标准指导线1000元)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暂定为低收入老年居民。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标准随着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动态调整。省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低收入标准的确定和低收入老年居民的认定工作,每年发布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标准。对子女享受低保待遇或身患重大疾病、残疾、精神病、遭遇重大灾害的,认定为子女无赡养能力。对子女具备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在养老保险缴费期内不主动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认定为子女不赡养父母。

(二)激励约束措施。各地要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于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村集体其他经营项目收益、资产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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